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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card title="网剧《匆匆那年》一审被判侵权赔100万 金狐提起上诉_砍柴网">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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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<p align="center"><big>网剧《匆匆那年》一审被判侵权赔100万 金狐提起上诉</big></p>
	<p align="right">2017-08-12 10:43</p>
	<p>&nbsp;8月11日下午消息，昨日，海淀法院对80后女作家王晓頔（笔名九夜茴）起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、浙江梦幻星生园影视文化有限公司、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判决。<br />
<p align="center"><img src="http://upload.ikanchai.com/2017/0812/1502505749850.jpg" /></p><br />
判决结果是，《匆匆那年：好久不见》停止使用侵害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内容，金狐公司赔偿王晓頔100万元及合理费用4940元并赔礼道歉，梦幻星公司就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，搜狐公司就其中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<br />
今日，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表示已依法提起上诉。<br />
金狐文化称，2012年4月5日，本公司与王晓頔女士（笔名：九夜茴）签署《&lt;匆匆那年&gt;电视剧改编权转让协议》（以下简称&ldquo;协议&rdquo;），作者王晓頔已将小说《匆匆那年》之剧本改编权以及电视剧、网络剧改编权（以下统称&ldquo;小说改编权&rdquo;）永久转让予本公司。协议约定，本公司有权根据小说改编的剧本摄制电视剧、网络剧，亦有权通过互联网、电视媒体、手机终端等多种渠道和媒体进行传播；本公司根据小说改编的电视剧剧本作品以及根据小说改编的电视剧、网络剧等作品，其著作权全部属本公司所有。（谭宵寒）<br />
　　以下为金狐文化声明：<br />
　　声 明<br />
就《匆匆那年：好久不见》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，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（以下简称&ldquo;本公司&rdquo;）已依法提起上诉。<br />
2012年4月5日，本公司与王晓頔女士（笔名：九夜茴）签署《&lt;匆匆那年&gt;电视剧改编权转让协议》（以下简称&ldquo;协议&rdquo;），作者王晓頔已将小说《匆匆那年》之剧本改编权以及电视剧、网络剧改编权（以下统称&ldquo;小说改编权&rdquo;）永久转让予本公司。协议约定，本公司有权根据小说改编的剧本摄制电视剧、网络剧，亦有权通过互联网、电视媒体、手机终端等多种渠道和媒体进行传播；本公司根据小说改编的电视剧剧本作品以及根据小说改编的电视剧、网络剧等作品，其著作权全部属本公司所有。<br />
因此，本公司坚持认为将小说《匆匆那年》改编成网络剧《匆匆那年：好久不见》，并进行合法署名是完全符合协议约定的，是正当行使已合法享有的小说改编权及拍摄权的行为，并未侵犯王晓頔女士的合法权益。<br />
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<br />
2017年8月11日<br />
　　以下为海淀法院网公布的案件快报：<br />
80后女作家王晓頔(笔名九夜茴)起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、浙江梦幻星生园影视文化有限公司、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。日前，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。法院判决《匆匆那年：好久不见》停止使用侵害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内容，金狐公司赔偿王晓頔100万元及合理费用4940元并赔礼道歉，梦幻星公司就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，搜狐公司就其中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<br />
2012年4月5日，金狐公司与王晓頔订立《〈匆匆那年〉电视剧改编权转让协议》，约定王晓頔向金狐公司转让《匆匆那年》小说的网络剧改编权。后金狐公司制作完成《匆匆那年》网络剧，每集片头注明&ldquo;九夜茴同名原著改编&rdquo;。<br />
由于《匆匆那年》网络剧的热播，金狐公司又继续组织拍摄了16集网络剧《匆匆那年：好久不见》，该剧于2015年12月开始在搜狐网站的搜狐视频栏目下供用户点播。每集片头注明&ldquo;本故事根据九夜茴同名小说《匆匆那年》改编&rdquo;，金狐公司为出品单位，梦幻星公司为摄制单位。该剧注明全部著作权归金狐公司所有。<br />
经比较，《匆匆那年：好久不见》中使用了《匆匆那年》小说中方茴等五个主角名称，《匆匆那年》小说&ldquo;番外&rdquo;中的部分情节。王晓頔认为，三被告摄制《匆匆那年：好久不见》并进行网络传播的行为侵害了《匆匆那年》小说的保护作品完整权、改编权，侵害了《匆匆那年》&ldquo;番外&rdquo;的署名权、改编权、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，同时仿冒了《匆匆那年》小说的特有名称，每集片头的标注构成虚假宣传，故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、赔礼道歉、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等。<br />
金狐公司否认侵权，表示其根据转让协议，有权将《匆匆那年》小说合法改编、续写为《匆匆那年：好久不见》。且《匆匆那年：好久不见》与《匆匆那年》&ldquo;番外&rdquo;完全不同，其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。搜狐公司辩称其仅为该剧的播出平台，不应承担法律责任。梦幻星公司辩称其不享有该剧的著作权。<br />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：<br />
第一，由于《匆匆那年》小说中方茴等五个主要人物名称无法表达较为完整的独创性思想，不构成作品，《匆匆那年：好久不见》中使用方茴等五个人物名称不属于对作品的使用行为，因此驳回王晓頔提出该剧侵害其《匆匆那年》小说保护作品完整权、改编权的主张。<br />
第二，《匆匆那年：好久不见》剧中关于陈寻与七七之间的涉案内容主要还原了《匆匆那年》小说&ldquo;番外&rdquo;中的对应内容，金狐公司将涉案部分内容改编、拍摄为《匆匆那年：好久不见》剧中的对应内容，没有为王晓頔适当署名，并许可他人将该剧通过信息网络传播，侵害了王晓頔对该小说&ldquo;番外&rdquo;中涉案部分内容的署名权、改编权、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。梦幻星公司为摄制单位，应就其侵害摄制权的行为与金狐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。搜狐公司在明知与王晓頔之间就该剧存在争议的情况下，仍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含有涉案内容的《匆匆那年：好久不见》，应就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与金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。<br />
第三，《匆匆那年》小说为知名小说，其小说名称&ldquo;匆匆那年&rdquo;可以认定为该知名小说特有名称。《匆匆那年：好久不见》未经许可，在名称中使用&ldquo;匆匆那年&rdquo;，足以使人误认为该剧经王晓頔授权改编自《匆匆那年》小说，或与该小说有关，该行为属于仿冒王晓頔知名小说特有名称的行为。同时，由于《匆匆那年：好久不见》不属于对《匆匆那年》小说的改编，故片中冠以&ldquo;根据九夜茴同名小说《匆匆那年》改编&rdquo;，属于虚假宣传。金狐公司应就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，故作出以上判决。<br />
来源：新浪科技讯<br /></p>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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