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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card title="人民日报三问民间借贷：还有存在的必要吗？_砍柴网">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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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<p align="center"><big>人民日报三问民间借贷：还有存在的必要吗？</big></p>
	<p align="right">2017-06-13 17:40</p>
	<p><p align="center"><img src="http://upload.ikanchai.com/2017/0613/1497346850461.jpg" /></p><br />
暴力催债何时休？<br />
轻则电话催收、派人去家里，重则非法拘禁、殴打欠债人。暴力催债事件屡发，还出现了&ldquo;催讨产业&rdquo;，手段恶劣，社会危害严重<br />
纪森是北京市海淀区某房产中介公司负责人，销售经验丰富的他最近却遇到一桩怪事：<br />
业主张某将自己价值420万元的房子作价325万元出售，并要求越快成交越好。见惯了加价售房的纪森对这种减价出售行为感到不解，跟张某沟通后才恍然大悟。<br />
原来，张某的儿子做生意资金紧缺，曾借了一笔高利贷，每天利息高达7万元。但由于投资不顺利，无法及时还款，遭到放贷人威胁。无奈之下，顶不住催债压力的张某选择低价出售房产，尽快变现还债。<br />
在山西省某市从事货运生意的张林也遇到了暴力催债。2015年底，张林欠下近20万元债务。为了还钱，他向当地有名的放贷人胡伟先后借了大约70万元高利贷，月息3分到8分不等。张林还清原本的债务后，很难短期内再还上欠胡伟的70万元本金和每月近4万元利息。但胡伟也不是好惹的，去年5月，他强行开走了张林的车。<br />
&ldquo;我也想千方百计凑钱还上，但他们根本不给我机会。&rdquo;无奈，张林走上了逃债的路。后来胡伟等人又找到张林母亲的住处，抢走了他家的地契。据张林的邻居回忆，那段时间，村里的墙上、电线杆上，都是张林的名字和照片，还有各种威胁恐吓的话语。<br />
近年来，高利贷暴力催债事件屡有曝出，人们不仅惊讶于借2万元利滚利欠20万元，也被种种催债的暴力手段所震惊。<br />
浙江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丁骋骋认为，由于经济面临下行压力、银行强化资产质量控制，借款人融资难依然存在，生意不好做，融到钱又陷入还款难，民间借贷的不良资产处置逐渐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利益生态链。<br />
&ldquo;甚至还出现处于&lsquo;地下&rsquo;或&lsquo;半地下&rsquo;的催讨产业，他们将不良资产称为&lsquo;特殊资产&rsquo;或&lsquo;资产包&rsquo;，有专门的催收团队。&rdquo;丁骋骋说。<br />
这些催收团队中有人负责打电话，有人进行调查，有人研究法律事务，也有人上门要债，催讨过程往往有以下几类阶梯式手段：<br />
第一阶梯是电话催收，刚开始是提醒式的语言催收，如果不还则使用威胁性语言;<br />
第二阶梯是派人上门到债务人家里或所在单位，整天跟着债务人;<br />
第三阶梯是使用流氓手段，但不至于构成犯罪，比如上门泼粪、泼油漆、敲碎玻璃窗、扔动物尸体等;<br />
第四阶梯是使用暴力的犯罪手段，公开对债务人殴打、侮辱，甚至非法拘禁、捆绑，造成债务人身体伤害等。<br />
&ldquo;以不久前的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为例，有很多催债手段极其恶劣，造成的社会危害十分严重。&rdquo;丁骋骋说。<br />
放贷人的钱谁保护？<br />
普通放款人遇到高风险的借款人违约，合法催债手段并不多，只能打官司，用较高的诉讼成本换回欠款<br />
被催债的感觉不好受，但从放贷人的角度讲，他们也有苦衷。<br />
&ldquo;一些生意人经常从我这里借走几百万，用于过桥资金或垫付货款，虽然只用几天，但这么大的资金挪动也是需要成本的，更不能想不还就不还，他们不还钱，公司也有损失啊。&rdquo;曾在东部沿海某县经营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叶明汉说，他们找过人晚上去借款人家里威胁吓唬，确实会有一点效果，有时能要回来一点钱。&ldquo;我们知道这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，但还能怎么办呢?&rdquo;<br />
最近，华北某市贷款公司总经理张淑梅为手里握着的一堆&ldquo;房产&rdquo;发愁：这笔500万元的欠款，房子虽然之前已抵押，但等了一年半，法院还没判;那笔250万元，处置部分房产卖了146万元，剩下的欠款遥遥无期&hellip;&hellip;张淑梅放贷一向很谨慎，却还是遇到了几次要不回钱的情况。&ldquo;为减少放贷风险，一般我会要求对方必须抵押房产或车子，但真走到去法院打官司那步，等判决拍卖完再拿到钱，其间又要付出很多精力和财力。&rdquo;<br />
&ldquo;对出借方来说，关键问题是合法的催债手段并不多，尤其遇到恶意逃债的人，不施加点压力根本拿不回钱。&rdquo;谢伟平是河北某贷款公司聘用的专职律师，该公司主要做一些小额贷款业务，后来公司负责人发现欠债逃债事件时有发生，但催债要债又特别艰难，打官司成本也很高，只好专门聘用一批人来帮助公司维权。<br />
即使是通过合法途径，负责帮公司打官司催债的谢伟平每天工作压力也特别大。一方面从公司经营考虑，要尽可能帮公司多拿回欠款，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还不完善，等抵押资产拍卖处置完，分到了钱却无法抵销高昂的诉讼成本，公司的资金链可能受到影响。<br />
据了解，目前法律对民间借贷的规定，主要是2015年发布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，其中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%，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。若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<br />
也就是说，双方约定的未超过年利率24%的部分，出借人请求给付，法院是支持的;对于年利率在24%至36%之间、借款人没有给付而出借人请求给付的，法院不予支持，但对于借款人已经自愿给付了的，法院不认定为不当得利，也不会判决出借人返还;对于超过年利率36%的部分，法院应认定超出部分无效。<br />
谢伟平说，因为近几年生意不好做，很多贷款公司的利息要求其实并不高，一些所谓&ldquo;利滚利&rdquo;也是为了规避放贷风险，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完全知情的，但风险在于很多人明知道还不了债却依然去借钱。<br />
&ldquo;高利贷越来越集中于高风险的放款人和借款人，这两类人博弈的结果，是一定会有非常规手段出现在借贷纠纷的处置中，最终使高利贷出现涉黑倾向，很容易导致恶性事件。&rdquo;丁骋骋认为，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，面对高风险的借款人，如果违约，一般放贷者对他们毫无办法，所以一些高利贷放款人可能就会使用非常规手段暴力催债。而那些谨小慎微的普通放款人，放贷收不回来，打官司没用，不得已也会求助社会上一些半公开、半合法的催收公司。某种程度上说，放贷人权益保护不够，无形中助推了这类催收公司的产生，也影响了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。<br />
民间借贷还有存在必要吗？<br />
监管部门应该促进其阳光化、法制化、规范化发展，充分发掘积极效应，为民间资本&ldquo;开正门、走正道&rdquo;，合理引导投资流量流向<br />
民间借贷，一直是金融界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，但由于监管难度大、借贷利率不透明等问题，大量资金游走于灰色地带，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。<br />
有人由此发问：民间借贷还有存在的必要吗?<br />
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认为，民间借贷监管规范薄弱、风控体系缺位、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等，使民间金融运行蕴藏着较大的风险，确实给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，但民间借贷作为民间的一种经济活动行为，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。<br />
一方面，随着商品经济迅速发展、经济活动日益频繁，民间资金规模越来越庞大，资本多元化趋势愈加明显，一些人希望拿出手头资金做些投资，而利用好这些民间闲散资金，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和&ldquo;三农&rdquo;的资金困难，形成多层次资金融通。另一方面，一些借款人求助于银行，往往会因授信资格、抵押条件达不到而被拒之门外，希望通过民间途径解决救急性、临时性和突发性的资金需求。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，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社会融资需求，监管部门应该促进民间借贷的阳光化、规范化和法制化。<br />
作为浙江温州金融改革的标志性产物，温州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是推进民间借贷发展的一个尝试。据该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，长期以来，温州传统的民间借贷习惯于在熟人间私下里进行交易，借贷手续总体简单且不规范，存在很大风险。<br />
服务中心成立以来，通过规范推进信保、抵(质)押担保等多种类型借款形式，促进民间借贷过程规范有序，民间借贷备案信息逐步丰富完善。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不再只是简单地出具一张借条，借贷双方在交易时往往手续齐全，通过融资信息服务企业，将借款协议或借条格式化。不仅借款金额、期限、利率等有明确约定，而且对违约责任甚至引发诉讼所需的程序都做了详尽约定。服务中心有效实现了对民间借贷规模的实时动态监测，及时防范借贷风险。<br />
数据显示，截至今年5月底，温州市民间借贷累计备案达44515笔，总金额474.01亿元，备案率达59.25%。成立5年间，仅服务中心就成功识别和制止了60多起虚假借贷事件的发生，其中有假的房产证、机动车登记证、身份证、结婚证等，提高了交易质量。<br />
&ldquo;应加强对公众的宣传，例如让公众明白高利贷的利率限制、法律规定等，做到防患于未然。&rdquo;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金雪军建议，那些民间的合法贷款，若发生违约，要有依法调解、诉讼的合法手段，严禁限制人身自由或采取其他方式骗取、逼迫借款人偿还;对于不合法手段，在管理范围内应加大规制和打击力度，保护好公民的个人权益;对违法经营、判定无效以及涉嫌诈骗的，应在审理过程中移送公安机关。<br />
服务有资金需求的中小微企业，正规金融还应发挥更大作用。丁骋骋建议，应出台更加便捷优惠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审查和放款机制，对信用机制要综合考察、评定，制定更精准的贷款服务制度和措施，解决实体经济面临的资金困境。<br />
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盖凯程认为，发掘民间资本的积极效应，必须&ldquo;开正门、走正道&rdquo;，合理引导民间投资流量流向，制定适应民间借贷发展新特点的政策规定，充分发挥其补充金融市场需求空档的优势，为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运行服务。<br />
延伸阅读<br />
规范民间借贷有几招？<br />
作为放贷主体之一，小额贷款公司在民间借贷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。2008年5月，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》。同年7月，银监会和央行批准浙江省成为首个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份，允许满足一定资本条件的自然人、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，为中小企业和农民开辟了传统银行系统之外的融资渠道，并让长期存在的民间借贷&ldquo;阳光化&rdquo;。<br />
《指导意见》指出，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、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、不吸收公众存款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。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，贷款利率上限放开，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，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.9倍，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。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，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。<br />
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后，2008年11月由央行起草的《放贷人条例》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，该条例一旦通过，意味着银行在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被打破，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经过批准也能从事放贷业务。央行在《2008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》中曾提出，应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，适时推出《放贷人条例》，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，引导其&ldquo;阳光化&rdquo;、规范化发展。然而，由于对诸多条款存在较大争议，《放贷人条例》至今未能出台。<br />
法律规定方面，影响较大的还有2015年发布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。除利率方面24%、36%的设置外，《规定》指出，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，应当提供借据、收据、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。当事人持有的借据、收据、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，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。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，裁定驳回起诉。<br />
在当前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较快的背景下，为促进网络小额借贷资本市场良好运行，根据《规定》内容，如果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，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，则其对民间借贷形成的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;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、广告或其他媒介明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，根据出借人的请求，人民法院应当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。<br />
【来源：人名日报 作者：王观 李若愚】<br /></p>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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